打包贷款的账务怎么处理?
(一)发放贷【dài】款时,借【jiè】记本科目,贷记“单【dān】位存款”等【děng】科【kē】目;按规【guī】定计【jì】算应【yīng】收【shōu】利息时,借记“应收利息”科【kē】目,贷【dài】记“利息收入【rù】”科目;实际收取利息时,借记【jì】“单位存款”等科【kē】目,贷【dài】记“应收利息” 或“利息收入”科目。收回【huí】贷款时,借【jiè】记“存放境【jìng】外同业”等科【kē】目,贷记【jì】本科【kē】目。
(二)期末【mò】,应对打包贷款进行【háng】全面检查【chá】,并合【hé】理【lǐ】计提贷款【kuǎn】损失准备。对于不【bú】能【néng】收回的打包贷款应【yīng】查明原因【yīn】。确实无法收回的,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,应冲销提取的贷【dài】款损【sǔn】失准备,借记“贷款损失【shī】准备”科【kē】目,贷记【jì】本科目。
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,不得转回。
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。
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,反映银行打包贷款的余额。
打包贷款的适用范围有哪些?
1.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【qī】融【róng】资,用于【yú】满足出口【kǒu】商【shāng】在信用【yòng】证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。使【shǐ】出口商在自【zì】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【rán】可以办理【lǐ】采购、备料、加【jiā】工【gōng】,顺利开展【zhǎn】贸易。
2.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,有开证行有条件的信用保障。
3.属专项贷款,贸易背景清晰,适合封闭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