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管辖如何规定的?
民间借贷【dài】合同的管辖的【de】规定有:因【yīn】合【hé】同【tóng】纠纷提【tí】起的诉讼【sòng】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因此,原告具有【yǒu】选择权,依【yī】照《民事诉【sù】讼法【fǎ】》第三十五【wǔ】条规定:“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【sù】讼【sòng】,原【yuán】告可以向其中【zhōng】一个法院起诉”,既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【fǎ】院起诉,也可以在【zài】合同履【lǚ】行【háng】地法院【yuàn】起【qǐ】诉【sù】。
民间借贷的管辖怎么确定?
1、被告住所地
被告为【wéi】自然人的,由【yóu】被告住所【suǒ】地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【yǔ】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【de】,由经常居住地【dì】人民法院管辖【xiá】。
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【zhī】的,由被告【gào】住所地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法院管辖【xiá】。同【tóng】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、经常【cháng】居住【zhù】地在【zài】两个以上人民法【fǎ】院辖区的【de】,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。
2、合同履行地
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【dì】未【wèi】约定或【huò】者约【yuē】定不明确,事后未达【dá】成补充协【xié】议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【yì】习惯仍不能确定的,以接受货币一方所【suǒ】在【zài】地【dì】为合【hé】同履行地【dì】。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“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”有【yǒu】两种情形:一是出借人所在地【dì】,二是借款人所【suǒ】在地【dì】。也就是说,当双【shuāng】方当事人【rén】就案涉借款【kuǎn】是【shì】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,借款人【rén】所在地【dì】为【wéi】合同【tóng】履行地;当双方当事【shì】人【rén】就案涉借款及【jí】利息是【shì】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【shēng】纠纷【fēn】时,出借【jiè】人所在地为合同履【lǚ】行地。